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规题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 ||
【实施时间】 | 1999/09/10 | ||
【颁发单位】 |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 ||
【法规内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你院川检发研〔1999〕2O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