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钱讨不回凭录音赢官司

发布时间: 2008-10-20 点击数量:5860

2000年,邱某向斐某借款79000元,未写欠条。后斐某向邱某索要欠款时,邱某矢口否认借款的事。 无奈,斐某把邱某告上法庭。
 斐某向法庭提供私自录制的五段录音资料,其中两段是斐某的姐姐(邱某之妻)与斐某家人吃饭时的谈话录音,斐某的姐姐认可借款的事实。另三段录音是村调解委员会人员调解双方共同经营沙场纠纷的谈话录音,其中提及邱某借斐某79000元,邱某卖车后偿还20000元,斐某拉走邱某沙子1600立方米,顶款10000元的有关事实。此时,邱某仍说自己从未借过斐某的钱,斐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斐某虽未经谈话人许可私自录音,但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录音者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录音资料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斐某提供的五段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与其主张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邱某借斐某79000元的事实。斐某也认可谈话录音中所说的已偿还30000元的事实。法院判决邱某偿还斐某借款4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