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范围
  1、文书司法鉴定
  2、声像资料鉴定
  3、痕迹司法鉴定
  4、微量物证鉴定
  5、法医毒物鉴定
  6、司法会计鉴定
  7、痕迹物证鉴定(限道路交通事故)
  8、电子数据鉴定
鉴定标准
  1、文书司法鉴定标准
  2、声像资料鉴定标准
  3、痕迹司法鉴定标准
  4、微量物证鉴定标准
  5、DNA鉴定标准
  6、法医病理鉴定标准
  7、法医毒物鉴定标准
  8、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9、痕迹物证鉴定(限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10、电子数据鉴定标准
受理程序
  1、准备必要资料
  2、初步审查
  3、填写鉴定委托书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借出钱讨不回凭录音赢官司

2000年,邱某向斐某借款79000元,未写欠条。后斐某向邱某索要欠款时,邱某矢口否认借款的事。 无奈,斐某把邱某告上法庭。
 斐某向法庭提供私自录制的五段录音资料,其中两段是斐某的姐姐(邱某之妻)与斐某家人吃饭时的谈话录音,斐某的姐姐认可借款的事实。另三段录音是村调解委员会人员调解双方共同经营沙场纠纷的谈话录音,其中提及邱某借斐某79000元,邱某卖车后偿还20000元,斐某拉走邱某沙子1600立方米,顶款10000元的有关事实。此时,邱某仍说自己从未借过斐某的钱,斐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斐某虽未经谈话人许可私自录音,但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录音者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录音资料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斐某提供的五段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与其主张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邱某借斐某79000元的事实。斐某也认可谈话录音中所说的已偿还30000元的事实。法院判决邱某偿还斐某借款49000元。

上一篇:借钱想赖账录音留证据 法院判决偿还欠款
下一篇:违规进行司法鉴定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被警告
版权所有©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2005-2024 未经允许严禁复制转载本网站内容
地址:太原市晋祠路二段(新庄北街)山西警察学院小区1号楼4单元102  电话:0351-6925345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建设:智奇网络 交城信息港
您是第   位访问者